今天想跟大家討論「責任感」的問題,文章並不長

會想討論這件事呢,主要跟我有一天在便利商店看到的情況有關

 

有一天我到住家附近的7-11買東西

結帳的時候前面有個年輕媽媽

帶著一個大約5~6歲的小孩

媽媽問孩子說:「好了嗎?選好了嗎?」

那個孩子就把手上捏得有點爛爛的一包小零食放到桌上

 

在結帳到那包零食的時候

店員就露出有點尷尬的臉對那個媽媽說:

「不好意思,我們這個是整串販賣的喔!」

 

也就是掛在零食區最旁邊

那種日本進口,整串販賣的軟糖或點心麵

 

那位媽媽看了孩子一眼

毫不猶豫跟店員說出:「那我不要了!」

當場我整個人都傻眼,我想那個店員應該也傻眼了

 

其他東西結完帳,那位媽媽便匆匆帶著孩子離開了

 

如果妳是那個媽媽,妳會怎麼做?

 

我想原本店員跟那位媽媽說「零食是整串販賣的」

應該是希望那位媽媽買下整串零食

畢竟,它就是整串賣的

而且那包零食已經被小孩捏得爛爛的了

 

結果,這位媽媽選擇不買下這串零食

並且把原本被捏爛的這包零食還給店員

這意味著店員可能要自掏腰包買下這串零食

 

當然我不知道便利商店是怎麼樣啦

但我知道許多飲料店是店員如果調錯的話

是店員要自行負擔成本

(這其中應該也包含遇到莊孝維的客人硬說自己不是點這個?)

 

就我的看法而言,我會覺得那位媽媽應該買下那一串零食

如果說零食沒有被捏爛的話,將那包零食退還給店員沒什麼不對

可是那包零食已經被捏爛了,我就會覺得沒有買下來就有點過意不去了

 

更何況在孩子的面前,好像應該負起這個責任

 

但我想也有人會覺得

店家沒有盡到「告知」的責任

所以當然也有「義務」承擔

 

「將捏爛的零食退回」當然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

可是某個程度而言,在她的心態上我覺得這跟過去曾實際發生的社會新聞是一樣的

 

前幾年曾有個新聞

是家長放任小孩在餐廳裡跑來跑去

後來小孩被服務生端的熱湯潑到

家長告上法院要求餐廳賠償

 

這兩件事在嚴重程度上當然不同

可是兩件事中人對於責任的管理

以及責任的承擔都有一些問題

 

孩子被熱湯燙傷這種事情誰也不願意遇到

在事情發生之前我想就要格外小心吧

 

我在便利商店遇到的事情雖然只是小事

但就我的看法而言,真的覺得這是個很糟糕的示範

店家對於「整串購買」的標示的確不夠清楚

可是好像也不能讓孩子覺得「弄爛店家的、別人的東西也無所謂」

 

後來想想我覺得那個媽媽的想法可能是「不能孩子想要什麼都買給他」

不過在這個情況下,我倒覺得不如先將這個責任承擔下來

先買下這串零食,再教育孩子一些相關的事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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